11朱某琴、朱某明诈骗案
2024-05-1-222-007 /刑事/诈骗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3 /(2022)渝0117刑初63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却对外宣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并通过伪造资料为部分被害人交纳数月不等的普通养老保险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相信其能力并交付钱款,后又以伪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继续欺骗被害人,同时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的退款要求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2黄某灿等诈骗案
2024-02-1-222-002 /刑事/诈骗罪/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07 /(2023)青刑终3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1.25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结合具体事实证据,注意审查判断是否具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使用暴力、威胁或一定严重程度的软暴力等手段”的行为方式,以及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危害性等。对于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诈骗,不具有上述法律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13董某、谈某贤等人诈骗案
2024-18-1-222-002 /刑事/诈骗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04.18 /(2016)沪0107刑初37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0.22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约车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4刘某甲等诈骗案
2024-18-1-222-001 /刑事/诈骗罪/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2 /(2024)豫15刑终2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8.01 /修改日期:2024.10.24
裁判要旨
1.在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对此,应当根据涉案商品价格、功能、具体行为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妥当把握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对于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悬殊,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诱使被害人反复购买,致使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2.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往往层级复杂、人员较多。办理相关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准确区分人员地位作用,妥当裁量刑罚,实现罪刑均衡。对于主观恶性大,把“销售”变为“骗术”的组织者、领导者等主犯,从重处罚;对于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通过适用缓刑等,确保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
3.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15孙某、张某等诈骗案
2024-03-1-222-007 /刑事/诈骗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7 /(2023)鲁02刑终41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24
裁判要旨
运输普通货物,采取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论处。
16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
2024-04-1-222-005 /刑事/诈骗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10.19 /(2023)津刑终5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28
裁判要旨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于医保骗保犯罪,应当重点惩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于招募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形成犯罪集团的,对组织、指挥犯罪集团骗取医保基金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17杨某石诈骗案
2024-04-1-222-004 /刑事/诈骗罪/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7 /(2021)云31刑初11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条件,进而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应当坚持全链条惩治,切实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
2.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其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综合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手段、获利情况等情节,妥当作出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主观明知程度较高,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下游电信网络诈骗发挥作用较大,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8王某男诈骗案
2023-04-1-222-010 /刑事/诈骗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7 /(2019)冀刑终29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经庭前会议展示且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仍需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但不得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庭前会议是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而不是出示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前会议不是法定必备程序,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不能因为召开了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对于证据裁判、未经质证不得认证、不得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这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坚决不能违反和突破,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甚至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公正司法,从而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2023-04-1-222-008 /刑事/诈骗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浙0212刑初64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垒高、虚增债务,后又借助虚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张某某、孙某某诈骗案
2023-04-1-222-007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1 /(2023)京01刑终6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5 /修改日期:2024.07.12
裁判要旨
1.诈骗行为的认定。“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犯罪中,应当客观审查欺诈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并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三项审查要点:一是欺骗内容。行为人是否针对被害人作出财产交付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包括标的物种类与特征、交易类型、价格及其构成等)进行欺骗。二是欺骗程度。行为人是否隐瞒救济可能性之事实,或者虚构具有救济可能性之事实(虚构经济实力、提供虚假担保;虚构退货地址、设置障碍拖延退款),致使被骗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三是欺骗后果。行为人欺骗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民事救济无力或难以发现真相。
2.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如果欺骗行为人实际交付的商品价格畸高,物品价值与标价相比差距巨大,售价已远远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期,诈骗行为人获得了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的超暴利,已经达到市场合理利润远远无法达到的程度,即使被害人表面占有某种商品,其交易需求仍然不可能实现,可以认定被害人财产损失已经发生,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
3.诈骗数额的认定。诈骗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等诈骗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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