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叶某权、叶某君等诈骗案
2023-04-1-222-004 /刑事/诈骗罪/忠县人民法院/ 2017.08.31 /(2017)渝0233刑初3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并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在数额接近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即采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认定标准。
3.对于诈骗总数额已达到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只有其中部分数额相对应的事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不要求该部分数额必须达到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可升档量刑;但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与从严处罚情节相对应的数额应达到一定比率,即占比不能过低才可考虑升档量刑,当诈骗老年人钱财的数额超过诈骗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时,可整体评价为“以诈骗老年人为主”,即可以“数额接近+诈骗老年人”为由升格法定刑。
22贾某某诈骗案
2023-14-1-222-001 /刑事/诈骗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5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运用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判后回访等多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法庭教育的警醒作用,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将庭审过程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促进退赔谅解,跨地域联动,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3宋某岩诈骗案
2023-03-1-222-012 /刑事/诈骗罪/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2.11.29 /(2021)苏0508刑初912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属于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是,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所涉数额可以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24张某等4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2024-04-1-222-003 /刑事/诈骗罪/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3.02.15 /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犯罪主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部分原因是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法律意识淡薄。低龄群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围猎目标日益高发。对于未成年人,只要悬崖勒马、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下,区别对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
25张某甲等诈骗案
2024-04-1-222-002 /刑事/诈骗罪/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粤5203刑初155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26王某洪诈骗案
2024-04-1-222-001 /刑事/诈骗罪/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4 /(2023)川18刑终4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诈骗集团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此处的“参与期间”,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等事实。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27关某清等七人诈骗案
2024-04-1-222-012 /刑事/诈骗罪/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2 /(2022)粤17刑终5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4.04.28
裁判要旨
1.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尽管行为人共同犯罪中还有上线,但其通过联系上线、发展下线、操作刷单、结算佣金等方式,在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2.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仅如实供述部分诈骗犯罪事实,已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轻于未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的,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如实供述的犯罪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28朱某某等人诈骗案
2024-04-1-222-011 /刑事/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川刑终48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或查封状态、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9王某某、林某甲等人诈骗案
2024-04-1-222-009 /刑事/诈骗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粤01刑终176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是否认定为犯罪集团。各被告人既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不具备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因此应当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30钱某等诈骗案
2024-04-1-222-008 /刑事/诈骗罪/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09.25 /(2019)浙0523刑初242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各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程度相当的其他手段逼迫被害人借款、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据以及催收本金利息,也未与相关司法人员串通借助司法公权力逼迫各被害人还款,而是仅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合法手段索取非法利益的,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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