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丨诈骗罪裁判要旨31-40

更新时间:2026/3/15      浏览:

31陈某等诈骗案

2024-04-1-222-007 /刑事/诈骗罪/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川07刑终19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修改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进而变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2孙某、徐某、周某等诈骗、非法经营案

2024-04-1-222-006 /刑事/诈骗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2021)津刑终7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实施诈骗行为后,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进行了转账等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资金实际受到被告人的控制时,即可认定为诈骗罪既遂。即使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被告人未成功使用其所控制的受害人资金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2.计算犯罪数额涉及汇率转化的,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或难以确定标准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定换算结果最低值为犯罪金额。

 

33任某诈骗案

2024-03-1-222-006 /刑事/诈骗罪/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4 /(2023)琼01刑终3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基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人将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对该部分款项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34段某新诈骗案

2024-03-1-222-005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9 /(2017)京02刑初151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诈骗行为完成后、案发前向被害人提供担保人,应当结合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是否具有代为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担保人受威胁签订担保协议,且不具有相应的代为偿付能力,不应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前提供了有效还款担保,不影响诈骗行为性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

 

35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

2024-02-1-222-001 /刑事/诈骗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12.27 /(2021)鄂刑终20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伪造材料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审慎判断,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备申报专项补贴资金的关键资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避免只要材料造假即一律入罪。对于申报企业不具备专项资金申报的关键资质,不符合实施补贴资金项目的基本要求和必备条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致使有关部门基于错误认识批准、下拨补贴款项,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对于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基本条件,只是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个别夸大实际的情况,伪造或提供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36于某文诈骗案

2024-03-1-222-004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2019)京02刑初161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自身被骗而对相关诈骗手段具有一定认识之后,出于挽回本人损失、非法获利等目的,为他人继续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应对其参与的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陈某平诈骗案

2024-03-1-222-003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2 /(2019)京02刑终21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38张某健诈骗案

2024-03-1-222-002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7 /(2018)京02刑终16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中认定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应在综合被告人关于还款金额、方式所作辩解、相关书证以及被害人自认还款金额等其他证据,按照供证一致原则认定。

 

39丁某功诈骗案

2024-03-1-222-001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6 /(2022)京02刑终15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诈骗罪犯罪数额按照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计算。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金额,不计入诈骗数额。

 

40陈某等17人诈骗案

2024-05-1-222-003 /刑事/诈骗罪/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2.05.25 /(2021)陕0302刑初3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3 /修改日期:2024.11.07

裁判要旨

  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恶意诱导及采用反向喊单等多种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亏损以获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按照各被告人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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