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丨诈骗罪裁判要旨41-50

更新时间:2026/3/15      浏览:

41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4-05-1-222-009 /刑事/诈骗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24 /(2019)浙刑终249号刑事裁定、(2019)浙刑终25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修改日期:2024.07.26

裁判要旨

  “套路贷”案件中,认定财务人员将逾期借款人名单移交给催收人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意内容、收益情况、参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等情节,如财务人员与催收人员认识因素和犯罪目标不一致,犯意联络不明显,犯罪所得利益没有共享,可以不认定财务人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42褚某刚诈骗案

2024-05-1-222-008 /刑事/诈骗罪/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陕02刑终3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事实,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43李某彬等诈骗案

2024-05-1-222-006 /刑事/诈骗罪/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0)赣0822刑初71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关于“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上游诈骗犯罪尚未侦破的情形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下游的帮助取款行为如何定性,争议聚焦于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款的行为人,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共同犯罪时,应当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引领,判断是否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符合,以诈骗共犯论处;若不符合,另行判断是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诈骗共犯,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帮助取款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正犯的实行行为完成之前介入;帮助取款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帮助取款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前准备好现金、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随后套现、取现,反复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44李某等诈骗案

2024-05-1-222-005 /刑事/诈骗罪/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17.06.05 /(2017)赣0102刑初34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医保卡往往由银行机构代理发行,除具有传统医保功能外,还具有银行卡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两种功能被分设于相互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之中,所以既是医保功能卡又是信用卡。若行为人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后,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隐瞒真相诈骗医疗机构,使之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同意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45毛某、时某诈骗案

2024-05-1-222-004 /刑事/诈骗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4 /(2017)浙03刑终字191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劳动碰瓷”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资为目的,在客观上以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通过欺骗仲裁委、法院而间接地占有公私财物,系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判处。同时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择一重罪判处。

 

46袁某某等诈骗案

2024-05-1-222-002 /刑事/诈骗罪/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6 /(2022)赣01刑终20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设直播公司,立女主播“人设”,推广人员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挑选男性用户,在女主播的配合下与男性用户聊天,保持虚假的男女暧昧关系,最终将男性用户引入女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后虚构人气直播挑战比赛,公司内部人员假冒其他男性用户参与直播间“哄托”比赛气氛,让被害男性用户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充值购买礼物打赏,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构成诈骗罪。

 

47周某飞等诈骗案

2024-05-1-222-001 /刑事/诈骗罪/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2018)浙04刑终36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48范某榔等诈骗案

2023-06-1-222-002 /刑事/诈骗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03.31 /(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对于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结合行为人的入职时间、职务、职权、是否参与决策和管理、具体行为、影响力、获利情况等综合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罪责等,确定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准确适用刑罚。

 

49乔某诈骗案

2023-06-1-222-001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04.12 /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既是重要的定罪依据,也是关键的量刑情节,应当依法查明。对于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有重大瑕疵或者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的,应当穷尽一切手段查证,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0刘某某诈骗案2023-16-1-222-003 /刑事/诈骗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1.15 /(2023)辽刑再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衡量骗取补贴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补贴发放的时代背景、政策初衷、发放部门的认知状态和执行标准,以及补贴的目的是否实现等因素。国家支付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是否落空,对准确界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常关键,不能简单地以申报条件欠缺或资格有无来确定此类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犯罪。处理此类案件,要尽可能的保持行政确认与司法认定的一致性,保证国家利国利民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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