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立 案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阅读全文]

  • 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逮捕前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阅读全文]

  • 逮捕之后羁押期办案限2至7个月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阅读全文]

  • 审查起诉期限10天至6.5个月

    《刑诉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阅读全文]

  • 不起诉案件相关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5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阅读全文]

  • 一审法定审理期限10天至6个月

    《刑诉法》第22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25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阅读全文]

  • 二审法定审理期限2至6个月

    《刑诉法》第24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阅读全文]

  • 申诉2年、再审3至6个月法定审理期限

    申诉再审法定审理期限(申诉两年之内,再审三至六个月) 申诉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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