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某等诈骗案
2025-05-1-222-001 /刑事/诈骗罪/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6 /(2021)赣01刑终57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2.25
裁判要旨
利用网络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对主播虚构的性别、已经结婚等情形产生认识错误,给主播打赏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财物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2郑某梅诈骗案
2025-04-1-222-001 /刑事/诈骗罪/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03 /(2024)粤08刑终29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1.10
裁判要旨
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包括以利息名义给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3丁某君诈骗案
2024-03-1-222-010 /刑事/诈骗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04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1.03
裁判要旨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后,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涉财物的,依法当以诈骗罪论处。
4曹某诈骗案
2024-03-1-222-011 /刑事/诈骗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6 /(2023)沪02刑终111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行为人承诺的履约期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的内容,该所谓履约期不影响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相关款项亦应计入犯罪数额。
5杨某凤、赵某等诈骗案
2024-03-1-222-009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06.05 /(2013)一中刑终字第199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应发生在被侦查机关控制之前,被侦查机关控制后经允许暂时离开,之后按照侦查机关要求到案接受讯问的,系履行配合调查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6倪某晶等人诈骗案
2024-03-1-222-008 /刑事/诈骗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19)沪0106刑初1720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虚假赌局控制输赢结果,让被害人产生正在参与真实赌博、存在赢钱可能的错误认知,诱骗被害人不断付出赌资,上述设局诈赌行为不具有赌博射幸行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7张某闵等诈骗案
2024-18-1-222-005 /刑事/诈骗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21 /(2018)京刑终2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
1.核心成员稳定,犯罪地位、作用、分工较为固定,具有明显组织性的,即便从事一线诈骗行为的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并不影响对诈骗犯罪集团性质的认定。
2.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的一线话务员明知二线或三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诱骗、引导被害人与二线或三线话务员联系,为后续诈骗行为创造条件的,一线话务员亦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
3.受高薪诱惑被蒙蔽到境外,明知是诈骗犯罪集团,在有退出自由的情况下,仍参与实施诈骗活动的,依法不认定为胁从犯。
8周某仁等人诈骗案
2024-18-1-222-004 /刑事/诈骗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13 /(2022)浙06刑终25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进行“维权”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9姚某涛等诈骗案
2024-18-1-222-003 /刑事/诈骗罪/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浙10刑终45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以提供高息回报金融产品、高薪兼职工作等为手段进行诈骗兼具诈骗罪和传销犯罪的特征。对此,应当通过区分被害人主观认识、客观方面以及犯罪集团经营组织模式等方面进行研判。主观方面,被害人交纳会员费是为了获得高薪兼职工作,并非为了加入犯罪集团。客观方面,犯罪集团声称的提供高薪兼职工作并不存在,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从犯罪集团组织模式看,其内部没有形成拉人头式的层级,收入来源就是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对于所涉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10王某等诈骗案
2024-04-1-222-010 /刑事/诈骗罪/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06 /(2022)鲁10刑终3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广泛撒网,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对被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诈骗。对于上述“吸粉引流”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吸粉引流”团伙与上游诈骗分子联系密切,“引流名单”和“话术”均由上家提供,事先通谋或者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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