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类、玄学类”诈骗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25/3/11      浏览:

国学类、玄学类诈骗案例解析


案例分析 | 从湛江“做法事案”看诈骗罪的逻辑构造


一、案件背景:“做法事”被指控为诈骗罪

近日,在广东湛江,一起涉及“做法事”被指控为诈骗罪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某贵及其儿子陈某华(以下简称“陈某父子”),长期在广东湛江地区从事为逝者“做法事”的行业,包括招魂、超度等仪式。然而,2023年8月31日,陈某父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父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中,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6800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陈某父子是否“虚构事实”

2024年8月26日,此案一审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中,陈某父子是否“虚构事实”,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控辩双方围绕“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与“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等说法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展开了激烈辩论。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父子等人通过虚构这些的“超自然”效果及不利后果的事实,欺骗逝者家属,骗取钱财,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而辩护律师则提出,这些行为是地方传统习俗的一部分,民众并非真正相信其“超自然”效果,更多是基于缅怀逝者和安慰生者的心理需求而举行的仪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三、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五个环节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由于上述表述并没有提及对方在处分财产时是否产生错误认识,以及产生何种错误认识等,因而不免造成本罪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理解层面的障碍。此时,从诈骗罪的逻辑构造出发,进一步探析该罪在湛江“做法事案”的具体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认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分为以下五个环节:1.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2.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事实错误)→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得他人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诈骗罪的成立起点是欺诈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欺诈行为才能开启诈骗犯罪的流程,而“虚构事实”的判定则是表明行为人是否实施欺诈行为的关键。所谓欺诈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行为。其中“虚构事实”,则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本案中,陈某父子是否存在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换言之,对于包括诈骗罪等在内的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具体到本案,根据目前公开披露信息来看,针对陈某父子所声称的“做法事”能“为逝者招魂”及“超度亡魂”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这一事实概括认为是“封建迷信”,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需要由一审法院审查判断。

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事实错误)动机错误不等于事实错误,受害人的承诺有效,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还必须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具言之,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不能理解为其他层面的错误认识,而应当仅限于对处分财物这一事实的错误认识。原因在于,动机错误并不等同于事实错误。在受害人基于错误的动机做出承诺的情况下,该承诺依然有效,不成立诈骗罪。例如,某男导演明知某女演员渴望在其执导的电影中出演女一号,遂提出条件:“若你愿与我发生性关系,我将安排你出演女一号。”随后,该女演员自愿与男导演发生了性关系,然而事后男导演并未兑现其承诺,女演员也未能如愿获得角色。此时,男导演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女演员对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具有清晰的认知,并未受到强迫,其错误在于对性关系后果的期待上,误将性关系视为获取角色的必要条件,这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事实本身的错误认识。事实上,刑法之所以将认识错误限定于事实层面,是出于维护刑法的谦抑性,精确界定刑法的打击范围的考量。若将动机错误也纳入认识错误的范畴,无疑会扩张刑法的打击面,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应有的法律追究。回到本案,大部分受害人对将财物处分给陈某父子这一事实并无错误认识,仅仅是动机错误,错误地认为:通过聘请陈某父子“做法事”能够为“逝者招魂”“超度亡魂”,保佑死者亲属全家的幸福、健康、平安。因此,如果本案受害人仅仅基于动机错误,进而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受害人承诺有效,本案不成立诈骗罪。

(三)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成立的关键,不仅在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更在于他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究其根本,诈骗罪的本质在于欺诈行为诱导受害人形成错误的认知,进而促使其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财产处置。因此,受害人是否因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是判定诈骗罪是否成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若无法确立这一关键环节,则诈骗罪的指控难以成立。进一步分析发现,包括众多逝者家属在内的当地民众,他们的行为更多是基于对地方风俗的尊重,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寻求心理慰藉。实际上,这种习俗不仅限于粤西地区,而是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有该种传统习俗,这也反映了深厚的文化传统和民众心理。根据本案大多数“被害人”的陈述,他们明确表示并不真正相信封建迷信的说辞,这也可以证明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并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

(四)行为人获得财产陈某父子“做法事”而获得的财产属于合理回报,而非犯罪所得。根据目前公开披露信息来看,陈某父子“做法事”收费一般有三个档次,如3800元、6800元、8800元,不同的价位意味着师傅人数、祭品数量有区别。同时,陈某父亲做一场“法事”,一般需要好几个人参与,除了“做法事”的师傅,还要人准备祭品、开车等。可见,陈某父子的收费十分透明,价格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的师傅人数和祭品数量。事实上,陈某父子收取的费用,一部分用于成本支出,一部分作为自身的劳务费用,理当视为陈某父子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合理回报。事实上,多位湛江地区的居民表示,为逝去的亲人“做法事”是普遍现象,一般做一场“法事”至少要几千元。可见,陈某父子收取的费用并未超出合理范畴。

(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存在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而言,当地居民聘请陈某父子“做法事”服务,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市场交易行为。具体而言,当地居民聘请陈某父子提供“做法事”服务,并根据服务档次支付相应劳务报酬。既然是一种体现“意思自治”的民事活动,就不具备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在该交易过程中,也就不存在民事欺诈或民事违约行为,更不存在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四、结语:陈某父子是否构罪,尚存较大争议从刑法一般预防与预防必要性来看,陈某父子是否构罪,尚存较大争议。一方面,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旨在通过惩罚犯罪来威慑潜在的违法者,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本案中陈某父子所提供的“做法事”服务,广泛存在于我国多个地区的传统习俗之中,其背后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意义和民众的心理需求。若将此类行为不加区分地一律纳入刑事诈骗的范畴,恐将不当扩张刑法的打击面,损害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陈某父子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或威胁,绝大多数逝者家属是基于对当地风俗的尊重和个人心理需求而支付费用,并非真正受到陈某父子的误导。因此,若将此类行为一概定性为诈骗罪,既不符合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也缺乏预防的必要性。

 

百年祖业竟是诈骗?湛江父子收百万"超度费"遭公诉:传统习俗该不该判刑?

收费数千元的"灵魂服务"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争议?

 

一、祖传手艺成犯罪证据

深夜的湛江某村落,警车鸣笛声划破宁静。

60岁的陈伯和35岁的小陈被带走时,灵堂里未烧完的纸钱还在飘着青烟。

"我们祖上五代都干这个,怎么到我这代就犯法了?"陈伯的质问,在审讯室里回荡。

这对父子在当地颇有名气,从选黄道吉日到操办全套法事,从接送家属到制作纸扎祭品,服务明码标价:

3800元基础套餐,8800元豪华套餐。

今年清明期间,某丧属在支付6800元后报警,称"被恐吓不做超度会祸及子孙"。

"阿叔您看,这块碑要是没镇魂符,您家阿婆在下面要受苦的。"小陈曾这样劝说犹豫的家属。

但在笔录中,多位事主坦言:“其实不信这些,就当花钱买心安。”

办案人员查获的账本显示,父子俩三年间承办法事超200场,收入逾百万。

更戏剧性的是,当民警问及"是否真能通灵"时,陈伯脱口而出:“我爷爷那辈就说这是心理安慰。”

二、心理安慰算诈骗吗?

法律界争议的焦点,恰如网友调侃的"智商税该不该受保护"。

根据《刑法》诈骗罪定义,需同时满足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三大要件。

第一层争议:是否存在欺骗?

陈氏父子的"魂不附体"说辞,确实带有迷信色彩,但检察官注意到,当地县志记载超度仪式已延续百年。

正如婚丧嫁娶中的诸多传统,这类文化现象处于法律灰色地带。

第二层争议:是否构成实质欺骗?

关键证据显示,80%的事主明知此为习俗而非"法力"。

某位大学教授在笔录中说:“就像给孩子压岁钱,明知不会真的驱邪,但仪式感很重要。”

第三层争议:收费是否合理?

相较于当地动辄上万元的婚庆服务,法事收费并未畸高。

律师当庭出示殡葬协会数据:包含人工、物料、交通的成本核算中,6800元套餐利润率约为35%,与服务业平均水平相当。

三、传统与法治的边界之辩

网友观点两极分化:

“这要是诈骗,寺庙功德箱早该取缔了!”

“利用恐惧心理敛财就该严惩!”

值得玩味的是,庭审中出现了人类学专家证词:

超度仪式,本质是哀伤治疗,就像心理咨询师收费倾听悲伤。

“当传统习俗遇上现代法治,或许需要更精细的"法律筛子”

——筛除借迷信恶意敛财的行为,保留承载情感价值的文化符号。

您认为收费心理安慰算诈骗吗?

 

最近两年抖音上比较火的培训-国学赛道。

国学分为两个派系:小国学和大国学。

国学赛道是非常暴利的行业,成本几乎为0。

通俗的讲小国学就是咨询销售,大国学就是培训别人割韭菜。

不论是小国学还是大国学,都是通过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矩阵多账号引流,然后通过视频或者直播引导进入私域,再根据自己的类型进行销售咨询或者个人培训。

什么是小国学?

一个6人的小团队,三个月赚600万,可想而知小国学是多么的暴利。

国学是什么?说高级一点是周易,紫薇斗数,奇门遁甲,批阴阳断五行测吉凶。说人话就是看手相算命,开光转运,小孩起名,办公室风水摆位,家里风水布局。这种是擦边违法的封建迷信,很容易就涉及到诈骗。帮小孩起个名字收费8000元,卖一个所谓开光的挂件就能收几万,当然也是非常容易进去踩缝纫机的赛道。

很多人会说不擦边很难赚到钱,但是这种国学擦边和跟你卖个衣服模仿别人款式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卖衣服只要不抄别人的LOGO和品牌,顶多只能算专利擦边,品牌侵权赔点钱就能处理,算是小事情。但是国学这个赛道一出事情就大事情,涉及到诈骗刑事犯罪。

正因为小国学法律风险很大,所以之前从事小国学的很多人纷纷转型做大国学。

什么是大国学?

大国学属于知识付费,教大家学解读易经,解读紫薇斗数,卖卖课卖卖书,通过这种有实质的价值交换,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的风险。同时还教别人如何做国学账号,搞国学培训,包装成一个创业项目,自己不实际参与咨询销售中。

通俗的讲大国学就是培训你割别人韭菜,其实和我之前提到的个人ip培训割韭菜是差不多的,新瓶装老酒。


一、收割套路:

 

背景:国学领域,以往都是私人作坊式的,社会影响较小。

 

后来,一批在广西、贵州等地的传销份子,还有成功学的讲师们,看中了这条赛道,转型为国学文化公司,加上各路网络传播手段,开始泛滥。

 

1、网络获取流量————前端

方案1:简单的文案,配上寺庙、五行生克等玄学背景————>圈粉

 

方案2:"大师"装扮(男女都有,也有道士装扮),念稿子,拍日常————>集粉  

 

行内数据:平均每个号每天吸粉200个左右,如果使用矩阵号大量复制、裂变,可以批量吸粉,据说有的高手可以达到一天2000多个。

 

2、直播间洗粉————二传

              

以上粉丝信息被获取后,会被短信或电话轰炸的方式进群,以30—50元一个的价格卖给后面的直播间,听取统一的所谓国学课程,从中筛选迷信程度较高,容易消费的准客户,进入下一轮(内部叫做洗粉)。

 

注:无论后续是否收割成功,这30—50元的流量成本,后台都要支付给前端。  

 

 若是发现用户拥有正常的玄学常识,警惕性高,会立马从群里或直播间踢掉,以免影响其洗脑其他用户。

 

3、洗脑、变现————后端

国学机构将洗过的客户集中起来开课(洗脑),如易晨文化的4天免费公益易学课程————>洗脑完成以后,再来精准收割(行内叫刀)。

           

二、诈骗方式

      

常规方式,包装大师:

1、高价出售网络搜集来的易学、算命、风水课程(初级3000,中级19800,高级98800或更多);

 

2、客户每次来咨询,都疯狂推销各种转运饰品、符咒;

 

3、通过编造的九宫或飞星理论,要求客户每年变换一次房间布局,收取高额咨询费;

 

非常规方式,编造理论:

1、将八字天干地支转换为数字能量,据此告诉客户某处需要补救;

 

2、分析手机号或车牌号,并推销所谓的旺财号码(大部分在1万元左右,其中一半提成给介绍人);

3、通过开光、消灾等说法,收取客户大量钱财。         

 

国学领域成为诈骗重灾区


传统文化领域,本身就因为比较高的技术门槛,与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旺盛需求,存在很大的信息差。

所谓的国学,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官方表述,而是营销者为了提高地位生造出来的一个词。

 

因为,在玄学界,划分是很严格的,测算个人命理的有紫微斗数、四柱八字,测算具体某件事的有六爻、梅花易、奇门遁甲等,看地理的有风水堪舆(长江风水观察就专注命理与风水这两项),处理阴间事务的有正一等。

 

真正从事以上职业的,都会强调自己的行业特性,绝不会主动去戴上“国学”这种笼统而似是而非的帽子。

 

但是,资本或外行进入,最喜欢“国学”这种看起来高大上,又充满民族自豪感的称谓,同时,对用户群,也是一种无形的筛选:凡是相信“国学”二字的,基本都是对传统文化痴迷而又没有专业素养,易收割的“韭菜”。

 

国学私域(就是把大量相信国学二字的人,拉到私密空间,如微信群,直播间), 自然成为了诈骗重灾区。

 

所以,国学赛道就是搞诈骗,这种所谓的封建迷信的玄学是国家不允许的,也是各个平台严厉打击的目标对象。近期,大量“国学机构”,从老板、总监、后台到前台的引流推广人员,涉嫌诈骗被抓。

国学类案件辩护策略

国学类案件一般是指打着国学旗号(常见为易经),设立公司,宣传虚构国学大师,虚构课程效果,诱使被害人购买没有效果、不具有交付能力的课程、物品或封建迷信等涉嫌进行诈骗类的案件。涉案金额一般少则几十万多则上亿。

常见形式:以公司形式出现,有业务员以话术进行诱导,通过算命、测八字、看面相、塔罗牌等(可能存在欺骗、恐吓)被网信办严格禁止的封建迷信手段,进行课程、服务或物品等销售。

是否够罪的关键点:

1、老师是否为虚构;

2、销售人员有无对老师进行夸大宣传;

3、课程是否正当等。

类似案件:代运营类案件。

可能被定为虚假广告罪、诈骗罪(内地)或合同诈骗罪等。

后果:一抓一大片、一抓一条线,会把引流团伙一网打尽。

特别是进行算卦并“消灾”,一定会被定诈骗罪。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够罪的话,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十年以上。

辩护和取保思路

(一)无罪辩护:主要是国学授课类。

1、看内容,重点看课程内容为中华传统文化,在大学内也有正常授课;

2、是否可贴单位性犯罪;

3、管辖权异议;(因为常常出现异地抓人)

(二)注重取保情况:刚进来的底层人员相对容易,但是中高层、股东都要进行脱罪性强调,如主从犯区分、分配利润情况、被害人没有陷入认识错误(造成的危害较低)。

(三)注意:涉及到卖产品,就很难了。

三销及相应的辩护思路

(一)三销是什么:

一销:卖课

二销:算命和测字

三销:卖产品

(二)辩护思路:都要在数额上进行辩护,积极退赃退赔,区分不同人员角色和性质,在侦查阶段和公检沟通。

一销:侧重无罪辩护

二销:侧重数额上进行辩护

三销:侧重轻罪辩护。(如产品成本是否可扣除)。

封建迷信“玄学类”诈骗案件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被告人有充分的“玄学”知识,无诈骗主观恶意。

“玄学”类诈骗案的被告人,确实不少是具备一定宗教知识储备的,有的是已经皈依的道士、居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提交道士证、冠巾状;有的甚至是中科院大学的博士,在审理期间提交了自己的博士生证件。

辩护策略:诈骗数额扣除作为“做法事”成本的费用。

仪式感对于“玄学”服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大多会购置道具营造氛围,同时将诈骗所得的相当一部分辩解为劳务费用。

辩护策略:被告人实施的仅仅是民俗行为。

“玄学类”服务中通常会有一定的社会、历史基础,而“法师”们使用的道具通常也是合法销售的民俗用品,被害人购买相关物品、服务,是意思自治的行为。

辩护策略:被害人一直存在迷信心理,未因被告人产生错误认知。

寻求“玄学”服务的被害人,多数会有迷信鬼神的主观基础,被告人会以被害人在被骗过程中存在过错,寻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利用迷信诈骗钱财的实务认定

97《刑法》第300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尽管这一条文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为“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其基本原则并没有变化,仍然是将“利用迷信活动骗取钱财”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但是,凡事都有个但是。由于我国现实社会的传统习俗,封建迷信和玄学没有明显的界限,尽管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也成立诈骗罪,但由于玄学的不可证伪,实务中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也很难证实相对人是基于虚假的认识而交付财物,而是真正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而赠予。因此,很多案件的认定往往都是因为先刑事立案了,启动刑事程序后刹不住惯性而不得不认定有罪,但更多的迷信诈骗案件,司法机关都因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不愿意轻易立案。对利用迷信实施诈骗和利用玄学或封建迷信,结合实务做法,主要可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1、行为人获取财物的理由是否有固定的套路、话术

如果无论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如何,行为人都以固定的理由(如有灾难需要化解、祛病、驱邪、祝福、开光等)和固定的套路、话术获取财物的,则通常可认定为以虚假理由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交付意图,并结合其他因素推定为犯罪。

2、行为人自身是否有相当的玄学背景

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正规寺庙、道观的修行者,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系统性地攻读、研习大量相关的玄学著作,则不应草率认定其实施诈骗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学历水平较低,而且对玄学知识也一知半解,仅是以自编或自我理解的内容蒙骗相对人,则也可作为认定诈骗的重要因素。

3、销售的圣水、符印的成本极低,却以天价销售

在涉及销售“圣水”、“符印”以辟邪、祝福时,如果相关的圣水、符印材料成本极低,如使用普通一两元一瓶的矿泉水、批量进货几元的劣质玉石或工艺品,却以几千上万的高价销售,也可作为“诈骗”的考量因素。

4、获取的财物去向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用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或用于高消费,挥霍一空,同样也是认定“诈骗”的考量因素。

5、对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并按标准收取费用的,一般不认为是诈骗犯罪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活动均是民间传统的需求,而且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相对人交付财物的意愿、目的均是其真实意志的体现,是做法事、看风水、卜卦等活动的劳务的对价,因此不应以“无效果”或“无法证明有效”为由而草率认定为诈骗罪。总之,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犯罪,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不应仅以其中某个因素来认定成立或不成立犯罪。

 

【案例】 迷信风水,信则有,不信则无,不能一概而论为诈骗罪。

摘要:风水师所预测的灾难、福祸等及提供消除灾难保平安的方式方法并非依据明确的科学的理论、科学依据、生活经济、规律等得出及评判,即在一般人的认知中,风水师言论的本身就是一个无法预知、无法评判“真”与“假”的事实或并非必然发生的事实,“信则有,不信则无”。

基本案情

1、被告人黄某某,广东省揭阳市政协委员。2002年在深圳开设祖传的风水馆。2012年9月17日,黄某被中央书画研究院聘任为该院院士,并被批准在深圳成立工作室。同日,被某新闻研究院聘任该院名誉院长。该两个研究院均属于中国世纪大潮(香港)有限公司下属机构。

此外,黄某某通过交费参加一些会议,在会议上借机与名人、领导拍照,并将照片悬挂在自己的“办公室”,以此提升自己的知名度。

2012年春节后,黄某某应邀到郭某某的店铺看风水,门口有个空位置,黄某某认为摆个佛像比较合适,并说这个店迟早要关门,产品不好卖,价格太高,要摆个菩萨拜一拜,让观音送财、保平安,后来郭某某同意了。双方谈好一尊佛像12万元,郭某某先付4万元定金。过了几个月,佛像做好了,郭某某未支付剩余钱款,也未将佛像取走。

2014年6月21日,公安民警在北京市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还43000元,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诉辩之争

郭某某称:其让黄某某去看门面房的风水,黄某某看过后说风水不好,提出让其在店里摆一座菩萨佛像,否则生意不好还会死人。其听后就害怕,给他汇了4万元佛像的定金,但他一直没有给其佛像,直到案发共计2年多时间,其多次催促,但黄某某都以各种理由不退还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看风水为名获得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随后以摆放观音佛像可以消灾、发财为由,欺骗郭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尊观音佛像。在收取被害人郭某某4万元的定金后,黄某某既不交付佛像,也拒绝返还定金,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辩称:郭某某以12万元向其购买佛像且已交付4万元属实,其在河北定做了佛像,后其打电话让郭某某来取佛像,但郭某某没有来拿,后又称不要佛像了,4万元钱也不需要退还。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郭某某钱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是看风水服务,即使被告人以被害人以后可能存在的灾祸为由让被害人供奉菩萨保平安,亦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1.从风水师这一行业的特点来看,该行业并无相应的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风水师往往提供的就是为他人消灾保平安的服务。众所周知,风水师所预测的灾难、福祸等及提供消除灾难保平安的方式方法并非依据明确的科学的理论、科学依据、生活经济、规律等得出及评判,即在一般人的认知中,风水师言论的本身就是一个无法预知、无法评判“真”与“假”的事实或并非必然发生的事实,“信则有,不信则无”。

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自行找到被告人要求其给店铺看风水,被害人本身具有求生意顺利、求平安的心理,被告人建议被害人摆观音菩萨,观音菩萨本身寓意的就是救苦救难、消灾保平安的吉祥之意。从被害人的认知而言,即使风水师预测以后生意不顺,其亦能认识到生意的顺利与否并非在于风水师的预测,而取决于多种因素,生意不顺亦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并非必然性。

2.菩萨雕像的价格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使用了隐瞒材质等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对雕像的价格产生了错误认识,且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好价格后与被害人支付定金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重新考虑,但并无证据显示在付款前或付款时对此提出异议或重新商议价格,可见被害人对此价格是自愿接受的;同时,从一般生活经验而言,信徒为求请菩萨而支付费用并不能简单与生产、制作菩萨成本之间进行对比。

3. 被害人陈述其支付订金后,曾多次找被告人要佛像,但被告人一直未能提供,故其未支付剩余款项,但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已及时订制并收取了佛像,且案发后公安人员亦在被告人办公场所缴扣了两尊佛像,被告人早已具备交货的条件,被害人称被告人无法向其交货与事实不符。

法律分析

诈骗的方式和手段有很多,不能因为涉及风水迷信,一概认为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由于迷信的特殊性,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利用“迷信”实施诈骗时,可以从被告人的身份职业性质特点、一般人对于风水迷信的认知、被害人自身对于风水迷信的认知综合分析判断;对与涉案钱款的认定,也应与正常的生产、制作、加工活动相区分,毕竟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因“迷信”而购买物件所花费的价格要高于普通购买时的价格。

上述对于“迷信”的层层分析也可以说是对涉案钱款收取的“前因”分析,除了“前因”外,还要注意对涉案钱款的“后果”分析,即未退还的原因:究竟是后期转变为非法占有,还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本案中黄某某的情况就属于后者,也是最终被判决无罪不可或缺的事实之一。

通过迷信手段实施诈骗辩护要点

一、封建迷信活动如何潜藏诈骗风险

广东省湛江市的陈礼贵、陈江华父子于2023年8月31日被刑拘,同年10月2日被逮捕。该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2023年12月1日移送坡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指控,陈氏父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虚构做法事可为逝者招魂、超度,反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后代,并以此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从2020年10月至2023年8月,陈礼贵等骗取九人财物共计86800元。

2024年8月26日,该案在坡头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据一位旁听者透露,陈礼贵及其同伙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多位来自湛江殡葬行业的从业人士表示,在粤西地区,进行“法事”是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农村,老人去世后,邀请“法师”为逝者超度是一种传统习俗。这些“法师”通常继承了家族手艺,在现代丧葬仪式中,一些“法师”除了执行“法事”,还经营着个体商店,提供包括殡葬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二、迷信类诈骗行为的常见类型

迷信类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以封建迷信的手段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活动,骗取受害人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冒充“道长”“得道高僧”等,做法事敛财

通过自称是宗教人士进行诈骗往往在不经意间就吸引了寻求心灵慰藉的群众。所谓的“道长”“大师”们精心营造的神秘氛围,以及所声称的超自然能力,往往能深深吸引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或疾病的人们。然而,多数情况下,这些所谓的“道长”或“得道高僧”并没有合法的宗教资格认证,而一旦金钱交易介入,就可能构成诈骗或非法募捐。

(二)在公开场合高价售卖所谓“开光”法器,称能消灾避祸。

售卖所谓的“开光”法器,并声称这些法器能消灾避祸,是一种利用人们的宗教信仰和迷信心理进行经济利益交易的现象。这种行为往往涉嫌欺诈,因为它许诺的效果缺乏科学依据,且很可能是无法兑现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常常会宣称自己或与某个宗教团体有联系,或者自称是“某某大师”、“某某法师”等宗教人士,声称他们售卖法器经过特殊的仪式或祈福。

三、通过封建迷信行为获利的辩护要点

(一)迷信活动中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因对方欺骗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封建迷信活动获利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认定和判决。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为例,该法院认为,算命、占卜等迷信活动在现实生活中颇为普遍。这些活动利用人们对未来美好愿望的追求,制造虚假的希望,诱导人们相信命运可以改变。如果这些活动中涉及部分金钱交易,通常不被视为具有欺骗性,因此一般不会被定性为犯罪。

个人认为,该判决反映了对我国封建迷信现状的深刻理解。我国拥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封建迷信在文化传承中得以延续,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封建迷信与现代科学理念相悖,但现实中,此类活动广泛存在。无论是在宗教场所还是民间,例如宗教活动中的高额费用收取,风水先生为政府机关提供“风水”服务;还是在线上平台,如网站、APP、社交媒体账号等,都有大量运营封建迷信内容的账号,其中许多账号通过这些内容获利。鉴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对于这些行为不宜轻易定性为犯罪,否则可能会导致打击范围过于广泛。

(二)带有迷信要素的提供者若具备一定身份且索求的财物金额相对合理,不应评价为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不可否认,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往往能带来丰厚的利益。然而,盈利的多少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有人成立公司,并与他人合作,以封建迷信活动作为盈利手段,同时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已经依法备案、注册或公示(例如和尚、道士),并且他们的盈利行为是基于明确的报酬标准,没有漫天要价或超出常人理解的范围,那么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为普通的商业活动来评价,而不是直接定性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来骗取财产。

(三)具有被法律认可神秘色彩身份人员从事与其身份相符的宣讲、传教活动不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欺骗行为

在涉及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盈利的活动中,实际操作中往往涉及实施封建迷信行为的个体。若这些个体并非拥有宗教行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人员,例如道士、僧侣等,而是普通人士,他们可能会因涉嫌诈骗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提供了相关案例,其中被告郝某因不具备宗教身份,却虚构“宗教大师”身份,并以上海钦赐仰殿道观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最终被判定犯有诈骗罪。笔者认为,将此类封建迷信行为定性为虚构事实,并据此判决诈骗罪是合理的。从这个案例出发,如果封建迷信活动的实施者并非使用虚假身份,而是真正的宗教行业从业者,如道士、僧侣、居士或自行出家修行者,并且隶属于合法的道观或寺庙,且在活动中利用了人们对未来的美好期望制造幻象,结合上述刑事判决书的解释,这样的行为应当不被视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四)罪轻辩护方面,不具有相应身份的人举行迷信活动收取他人财物的,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

即便封建迷信活动涉及非法获利,将其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妥当,而应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和处罚。在实际案例中,情况复杂多变。例如,非宗教人士张三与具有宗教资格的李四(如道士、僧侣)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吸引客户,并以合理价格销售封建迷信服务(包括算命、占卜、法事等),最终由李四这样的宗教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活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封建迷信获利活动的评价,不应孤立看待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从整体行为来看,张三通过吸引客户,利用人们对未来的美好期望制造虚假幻想,而李四这样的宗教专业人士则实施封建迷信活动并获得利益。这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更应被视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目前正面临诈骗犯罪的高峰期,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且日益复杂多变。在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司法机关更应展现出其严谨性。为此,建议司法部门依据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并发布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明确界定我国目前出现的各类诈骗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彰显司法的严谨性,并促进市场经营活动与社会法治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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