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王燕培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终315号
争议焦点
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王燕培受他人纠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其行为性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唯其本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和人数,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燕培宣告无罪;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有关机关统一处置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无罪辩点
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犯,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以及集资额度未达到刑事立案追溯标准的情况下,属于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的“(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相关案例
薛某某集资诈骗案----涟检诉刑不诉(2019)9号
争议焦点
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其有诈骗的主管故意和目的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2017年2月25日,陈某某发展薛某某参加一个叫爱心基金的国家级项目,运作模式为:以30人为一组虚构贫困户材料,材料包括30人的人员名单,电话号码,农行卡号和开户行等,每组交3000元保证金,组长将名单和3000元报给薛某某,薛某某再转给陈某某,10天至15天左右陈某某通过薛某某发还9000元,这9000元中3000元是退的保证金钱,3000元利润,3000元发给30个组员每人100元,成功发还一单后需给300元管理费,其中100元给陈某某,200元给薛某某,组长介绍他人参加项目,可以从给薛某某的200元中抽取100元好处费。2017年3月1日,薛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宣称的爱心基金项目是虚构的情况下,为大量发展人员,骗取资金,通过微信群、口头等宣传方式,向赵某某、曲某某等人宣传该项目是国家精准扶贫办给贫困老百姓发放爱心基金款的国家级项目,并让受害人赵某某、曲某某等人帮助其宣传发展人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薛某某骗取赵某某等人合计2631000元,薛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网银转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以发放扶贫资金的通过薛某某返还给受害人2178000元。薛某某收取管理费30328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没有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无罪辩点
证据无法查证行为人有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检察院认定资金管理费收取,不属于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