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衍生贷款;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类
【裁判规则】
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品与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显著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归还该部分贷款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从罪刑法定原则和有效打击银行业违规变相放贷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属于民事借贷关系,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案例索引】王智胜信用卡诈骗案;(2017)京0105刑初807号;(2017)京03刑终4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5期
相关案例
戚威诈骗信用卡诈骗案-----山东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XX刑终XXX号
争议焦点
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不应当作为诈骗罪主体。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戚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戚威使用以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戚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戚威亲属在案发后代其偿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可予以从轻处罚。戚威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偿还信用卡诈骗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无罪辩点
1. 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向李某1借款,李某1要求将索某1的房屋公证委托手续转委托给李某1一方的人员,作为一种担保。其行为虽然可能造成索某1与于某之间的房产交易产生波折,但这是属于其可能存在的民事侵权行为,不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否则,民事上的无权处分、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行为、不当得利等等都有可能被冠以非法占有。此外,在一审审理前其通过家人向索某1偿还25万元,并且出具了25万元欠条的行为也可以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2.其对索某1和于某均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于某和索某1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且发生在房产过户之前,索某1向其出具了公证的委托书也是真实的,其也没有骗取索某1的房证。在李某1向其索要房屋手续时,其明确告知该房屋已经卖给于某的事实。涉案房屋过户到吴某名下的所有手续、签字,均是黄某办理的,其并未亲自办理,且事后及时向索某1和于某披露了此事。本案最终造成一房二卖,系李某1一方违背其意愿所造成。本案属于某房二卖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3.案外人可能存在套路贷行为,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案外人可能存在的套路贷行为,将本是一房二卖的民事纠纷认定为上诉人骗取财物,从而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改判诈骗罪无罪。
相关案例
陈新理信用卡诈骗案----(2015)连东刑初字第310号
争议焦点
对于被告人逃避归还的款项认定不清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理在透支涉案信用卡缴纳电费后,因其他债务问题而逃匿,后投案被羁押,案发后其家人及时归还了涉案信用卡欠款,不宜认定为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陈新理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无罪辩点
认定“恶意透支”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确有透支和逃匿行为,但其逃匿是因为其他个人债务问题引发,则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欠款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