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涉及的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23/12/9      浏览: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认定。无论是正式的书面合同,还是简易的口头合同,都是合同法所承认和保护的合同,而且随着科技和经济生活的发展,新的合同形式将不断出现,合同法因而出于前瞻性的考虑,规定了“其他形式”合同的弹性条款。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与利用书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体方面并无本质区别,而且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并未排除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因此,只要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完全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护的客体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合同秩序,而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因此,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也不应有过多限制,只要是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秩序的合同,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无“书面合同”的明确限制。当然,从刑事诉讼角度考虑,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但是,不能以便利诉讼为借口否认口头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实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应满足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合同诈骗罪行为情形

合同欺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根据欺诈人是否为一定的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欺诈和消极的欺诈;根据欺诈行为是否由合同当事人所为,可以分为合同相对人的欺诈和第三人的欺诈;根据欺诈的内容,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欺诈、合同条款的欺诈、合同标的物欺诈、合同履行的欺诈,等等。欺诈行为一旦符合法定的主客观要件,跨越了民事行为的界限,便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构成犯罪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行为也规定为合同诈骗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 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 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 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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