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12/9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北京诈骗罪的金额与量刑标准细则

5.12诈骗罪

5.12.1法定刑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2.1.1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5000 元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3000 元的),在 3 个月拘役至 6 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1.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实施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每增加 3500 元,增加 1 个月刑期;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增加1 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2.2法定刑在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2.2.1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10 万元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3 万元的),在 3 年 6 个月至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2.2诈骗犯罪数额满 8 万元不满 10 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 3 年 6 个月至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5.12.2.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满 2.4 万元不满3 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 3 年 6 个月至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2 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5.12.2.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 6000 元,增加 1 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2.3法定刑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2.3.1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50 万元的,在 10 年 6 个月至 12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12.3.2诈骗犯罪数额满 40 万元不满 50 万元,并具有本细则 5.12.2.2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 10 年 6 个月至 12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12.3.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满 40 万元不满50 万元,并具有本细则5.12.2.3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 10 年 6 个月至 12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12.3.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 6 万元,增加 1 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50%: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4)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5)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6)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2 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7)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8)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9)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0)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1)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减少基准刑的 20%-50%;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

5.12.6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 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5.12.7需要说明的问题

5.12.7.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5.12.7.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 500 人次以上的;

(3)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 5000 次以上的;

(4)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数量达到前述标准 10 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细则第5.12.1-5.12.3 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5.12.8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2.8.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诈骗数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 5000 元。

5.12.8.2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 1000 元至 2 万元罚金;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2000 元至 5 万元罚金。

5.12.8.3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2 万元至 7 万元罚金;判处 5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金;判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8 万元至 20 万元罚金。

5.12.8.4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10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10 万元至 30万元罚金;判处 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20 万元至 50 万元罚金。

5.12.9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5.12.9.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3)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诈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5.12.9.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在医院诈骗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1 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6)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犯。

5.12.10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律依据:

最新北京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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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席律师:孟宪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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