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辩护要点及策略

更新时间:2023/12/9      浏览:

一、关于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系传统诈骗犯罪的辩护根据上述两者的区分进行判断,由于两者入罪标准和量刑档次不同,而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会再从重处罚,首先进行此类判断非常重要。紧紧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赖电信网络工具性”和“远程非接触性”的特点进行辩护。


二、关于罪与非罪的辩护严格根据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三、关于此罪彼罪的辩护首先,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其他诈骗形式比如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不构成诈骗罪,而依然构成特殊诈骗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其次,针对是否非法占有目的故意、犯罪行为的特征,可作构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轻罪的辩护。


四、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多以罪轻辩护为主,其中诈骗数额的辩护尤为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普遍都是通过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信息、转账信息等确定嫌疑人和受害人;再根据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交易流水确定涉案的金额、利润分成等情况。    


1、关于资金链、信息链是否完整的辩护。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资金链是确定涉案金额,进而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所以要关注资金链的完整性,出入金的数额要多方位核对,除电子证据外,还要核实有无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纸质记账簿等证据表明资金流水的情况,以证明资金链的完整性;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链证据,辩护人要核实侦查机关有无对于网络平台进行备份、有无统计行为人使用的CDR电话清单、手机IMEI串号、网关设备、路由设备、交换设备等的详细信息,以及该种设备被用于犯罪的证据。


2、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在辩护思路中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A、犯罪集团的整体数额认定,需要根据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辅佐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犯罪集团诈骗账目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书证,综合认定诈骗数额。

B、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个人诈骗数额的认定,是犯罪数额辩护的关键之处。按照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认定根据犯罪集团诈骗账目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书证,结合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

C、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人员的犯罪数额认定亦有所不同。比如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普通业务组长、普通业务员以及认定为从犯的行政人员这四类不同层级的人员认定犯罪数额范围就有所不同。


3、关于涉嫌犯罪数额的扣除,考虑四个思路:

A、非参与期间数额的扣除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非参与期间数额的扣除,是减少涉案当事人犯罪金额的一大利器。对参与期间的认定和计算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

(1)从加入到离职(或被查获)整体的参与期间内,对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由诈骗集团他人犯罪所得的数额予以扣除。

(2)扣除涉案当事人入职前以及离职后,诈骗集团所得数额。

B、不属于违法所得数额的扣除根据最高检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认定犯罪数额需要根据在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集团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违法所得”有无其他可能性。故排除不属于违法所得数额亦是辩护律师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数额辩护的一个思路。

C、来源和流向不明资金的扣除对涉案当事人的诈骗数额认定,需要一套完整的资金证据链条来支撑,资金链条应当囊括款项的来源以及流向。对于来源和流向不明的资金,应当视为证据不足予以扣除。

(1)资金来源不明,予以扣除。

(2)资金流向不明,予以扣除。

D、其他证据不足数额的扣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套路多样,细节复杂繁琐,涉案数额扣除的辩护思路不能一一罗列详尽,主要还有诸如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扣除的情形等等。另外,关于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也事关犯罪数额同样十分重要,但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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