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贷款中介刑事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26/7/30      浏览:

2026年,公安部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启动“4·2行动”,全链条清剿非法助贷黑灰产,将非法助贷中介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多名中介因非法经营罪、贷款诈骗罪等被判刑,以下为官方通报的典型案例,兼具代表性和警示性。


案例一:江西垫资过桥助贷中介非法经营案(2026年1月判决)
【基本案情】主犯傅某注册咨询公司,以“垫资过桥”“低息放贷”为噱头,伙同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放贷牌照的情况下,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27次,累计金额4120万元,综合年化费率42.8%,非法获利618万元,还协助伪造贷款材料,并拉拢银行经理张某违规放贷,形成非法助贷链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傅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傅某获刑7年、罚金300万元;李某、王某分别获刑5年、6年,各罚金200万元;张某获刑1年;涉案非法所得618万元被没收,涉案公司被吊销执照。【警示要点】助贷中介即便注册正规公司,若满足“2年内放贷10次以上”“年化利率超36%”,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放贷,将以共犯论处。


案例二:湖南蓝山助贷中介骗贷、洗钱案(2026年2月判决)
【基本案情】助贷中介唐某加入犯罪团伙,以“代办贷款”“包过审批”招揽24名无资质“背债人”,伪造收入证明等材料向银行骗贷497.37万元,非法获利41万余元,还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赃款、购置房产掩盖非法所得。【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唐某获刑6年、罚金10万元,需与同案犯共同退赔银行损失,涉案房产被查封拍卖。【警示要点】助贷中介参与违规骗贷即可能构成共犯;掩饰、转移非法所得会触犯洗钱罪,面临数罪并罚。

 

案例三:浙江台州椒江助贷中介诈骗团伙案(2026年3月判决)
【基本案情】3个助贷中介团伙租赁高档写字楼,非法获取贷款需求者信息,以“低息、无抵押、秒放款”为诱饵引流,以“刷流水”“保证金”等名义套取受害人资金,涉案总金额2000万元,单人被骗2万至5万元不等,还存在换壳经营逃避打击的行为。【判决结果】警方抓获90余名嫌疑人,法院认定团伙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第266条,主犯获刑10至15年、没收财产;从犯获刑3至10年、罚金5至5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追缴返还受害人。【警示要点】放款前收取各类费用、虚构服务内容属于诈骗,助贷中介规模化实施将从重处罚;高档场所伪装不影响犯罪定性。


案例四:浙江杭州无牌助贷中介非法放贷案(2026年4月判决)
【基本案情】“4·2行动”期间,无牌助贷中介李某未取得放贷牌照,通过微信发布放贷信息,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向不特定多人放贷15次,累计金额320万元,违法所得86万元,部分贷款年化利率超40%。【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及“4·2行动”标准,李某获刑3年、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86万元被没收。【警示要点】2026年专项行动明确“违规即犯罪”,助贷中介兼营无牌放贷,满足“2年内放贷10次以上、营利、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无免责空间。


案例五:福建厦门大型助贷机构非法经营案(2026年4月侦办、拟判决)
【基本案情】大型助贷企业众合银华,以助贷为名协助无资质网贷平台导流、伪造贷款材料、协助催收,还违规开展“垫资过桥”“高利转贷”,涉案金额数亿元,形成跨区域助贷网络,负责人及员工已被抓获。【拟判决方向】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已查明涉嫌非法经营罪、帮信罪,负责人及核心骨干以主犯追责,加盟商按从犯论处,预计主犯获刑5年以上,公司关停、非法所得追缴。【警示要点】大型助贷机构并非“法外之地”,协助非法放贷将被全链条打击;跨区域助贷网络将面临多省市联合侦办。案例总结与行业警示

2026年相关案例有三大特点:一是打击范围全覆盖,个体、大型机构及跨区域网络均被打击;二是罪名集中于非法经营罪、贷款诈骗罪等,多有数罪并罚情形;三是处罚严厉,情节严重者获刑7年以上并处罚金。
结合“4·2行动”要求,助贷中介需警惕六大红线:无资质放贷或协助放贷、伪造材料助贷、综合利率超36%、倒卖个人信息、协助暴力催收、高利转贷。合规经营是唯一出路,违规行为终将受法律制裁。

 

判10年、罚2万、退200万!助贷中介韦某某合同诈骗案拆解

助贷行业从来不缺“以身试法”的案例,但韦某某这起案件,硬是把行业底线踩了个粉碎。从2021年到2023年,短短两年多时间,他用一套“组合拳”诈骗12名受害者,涉案金额超200万元,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落得“牢底坐穿、赃款追缴”的下场。当下金融监管总局正持续重拳整治非法助贷乱象 ,这起真实判决绝非个例,而是给所有助贷从业者敲下的“生死警钟”。今天我们从违法手段、处罚结果、法律依据、合规指南四大维度,深度拆解这起案件。

 

一、触目惊心的诈骗手段

韦某某的作案逻辑很简单:抓住受害者“急用钱、贪高息”的心理,先画饼、再收割,最后消失,每一步都精准踩在法律红线上。

 

1. 银行调头骗局:空手套白狼的高息陷阱

这是他最常用的引流手段。他向受害者谎称“银行有资金缺口需要调头”,承诺给出远超市场水平的高额利息回报,营造“低风险、高收益”的假象。但所谓的“银行调头”纯属子虚乌有,全程都是空手套白狼,目的就是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和第一笔资金。

 

2. 保证金+假身份双杀:收完钱直接人间蒸发

针对有大额贷款需求的受害者,韦某某冒充“银行内部合作中介”,声称能快速办理大额贷款,但必须先交一笔“放款保证金”。等受害者缴纳保证金后,他就以“材料审核中”“领导审批”等理由反复拖延,最后干脆失联。更狡猾的是,他全程使用假身份与受害者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即便受害者想维权,也难以锁定其真实身份。

 

3. 资金周转诈骗:借“高息返利”套取更多资金

为了放大诈骗金额,他还会以“个人资金紧张、短期周转”为由,再次向已建立信任的受害者借钱,并重申高额利息回报。为了让骗局更逼真,他会先按时支付几次小额利息“给甜头”,等受害者放松警惕、加大投入后,就彻底停止还款,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挥霍。

 

4. 长期布局:两年诈骗12人,涉案超200万

从2021年初到2023年底,韦某某通过上述套路持续作案,受害者多达12人,累计诈骗金额突破200万元。他的核心套路就是“循序渐进”,用小额返利打破受害者防备,再逐步放大诈骗规模,等受害者察觉时,早已血本无归。

 

二、违法必严惩:十年刑期+罚金+全额退赔

多行不义必自毙,韦某某的嚣张行径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决结果如下:1.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万元;2.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00余万元,全额退赔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因其诈骗金额巨大、情节恶劣,仍被判处重刑——这也意味着,助贷行业的刑事红线,一旦触碰,从轻情节也难以挽回。

 

三、处罚依据:《刑法》第224条是悬在助贷人头上的利剑

韦某某被重判,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该条款明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韦某某诈骗金额超20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通常为50万元以上),这也是他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核心原因。结合2025年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此类非法助贷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属于当前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金融黑灰产。

 

四、助贷人合规指南:这5条红线绝对不能碰

韦某某的案例不是警示,而是“前车之鉴”。在监管持续加码的背景下,助贷从业者想走得长远,必须坚守合规底线,以下5点务必牢记:

 

1. 拒绝“空手套白狼”,坚守真实产品支撑

助贷的核心是“居间服务”,必须对接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真实产品 ,严禁虚构“银行调头”“内部渠道”等虚假业务,不得承诺“百分百包过”“低息快贷”等不实内容。

 

2. 收费透明合理,严禁高额前置费用

正规助贷不得收取“保证金”“包装费”等前置费用,服务费需与贷款成功发放挂钩,且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5%(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所有费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严禁巧立名目拆分收费。

 

3. 真实身份签约,杜绝冒用或虚构身份

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时,必须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严禁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假身份,协议内容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隐瞒关键信息。

 

4. 利息回报合规,不碰高额返利陷阱

不得承诺超出市场规律的高额利息回报,也不得参与“资金周转”“借贷返利”等类资金盘行为,助贷人仅提供居间匹配服务,不得涉足自有资金放贷。

 

5. 拒绝“资质包装”,不踩法律雷区

严禁教唆或协助受害者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贷款材料,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贷款被拒,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助贷行业的红利,永远属于合规者。韦某某用十年刑期证明,靠诈骗走捷径终会翻车,唯有坚守底线、诚信经营,才能在监管浪潮中站稳脚跟。

 

金融警示:7名贷款中介获刑,非法助贷的套路与法律红线

近年来,非法贷款中介乱象频发,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通过虚假包装、骗贷套现等手段疯狂“吸血”,不仅让借款人陷入债务泥潭,更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近期两起7名贷款中介团伙获刑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南昌某中介团伙以虚假承诺骗取中小企业居间服务费243万元,主犯获刑14年10个月;郑州某团伙诱导低保户、精神病人等无还款能力人员“背贷”骗贷,7人分别获刑2年至7年6个月。本报告通过解析这两起典型案例,揭开非法助贷的“吸血”套路,厘清其触碰的法律红线,剖析深层危害,并提出防范建议,为金融市场主体和公众提供警示。


一、核心案例:两起7人获刑案件的关键事实梳理

 

非法助贷团伙往往以“专业化团队”“银行合作渠道”为伪装,形成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以下两起案件集中体现了当前非法助贷的两种典型模式,其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态度。

案例一:“换壳”骗费模式——瞄准中小企业的精准收割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四川籍男子李勇在南昌成立多家商务咨询公司,组建7人犯罪团伙,以“与国有银行合作、低息高额贷款”为噱头,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非法助贷业务。其核心操作流程为:从企业信息平台筛选目标客户,通过电话邀约面谈,由“信贷专家”轮番游说,以“成功后再收费”为幌子诱导企业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收取贷款金额2%-3%的服务费。当企业支付费用后,团伙以“流程繁琐”“政策调整”等理由拖延,无法兑现贷款承诺;面对企业催问,要么退还20%费用敷衍,要么直接“换壳”注销公司、重新注册继续行骗。

经查,该团伙先后成立4家空壳公司,骗取40余家中小企业居间服务费共计243万元。2024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主犯李勇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6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5年8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万至10万元罚金。该案是国内非法助贷团伙因骗取居间服务费获刑的典型案例,其最高刑期达14年10个月,创下同类案件量刑新高,凸显了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案例二:“背贷”骗贷模式——利用弱势群体的罪恶套现

2022年至2023年,田某华、张某言等7人组成犯罪团伙,瞄准低保户、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无收入来源、无还款能力的群体,以“免费拿钱、无需还款”为诱饵,诱导其充当“职业背债人”,通过贷款购车的方式实施骗贷套现。其具体操作分为三步:一是精准物色目标,通过乡道搭讪、熟人介绍等方式,寻找卢林祥(52岁,中风残疾低保户)、李成梅(53岁,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二是虚假包装身份,为这些群体伪造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等材料,将低保户包装为“年薪13万元的企业员工”,将精神病人包装为“年薪10万元的购销部职员”,甚至伪造配偶信息和收入证明;三是骗贷套现分赃,通过汽车金融APP线上提交虚假申请,由团伙成员冒充借款人及家属接听回访电话,骗取金融机构车辆抵押贷款后提车,再将车辆抵押套现,分赃后便断绝联系,让“背债人”独自承担巨额债务。

经查,卢林祥名下产生8.2万元车贷,仅偿还2期后便断贷;李成梅名下不仅有9.09万元车贷,还被冒名担保21.6万元贷款,均很快断贷。2025年,法院认定该团伙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7名成员2年至7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中,弱势群体沦为犯罪工具,不仅背上巨额债务,还面临征信受损、催收骚扰等后续困境,其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针对性令人发指。


二、非法助贷的“吸血”套路拆解:从诱骗到收割的全链条操控

 

结合上述案例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监管信息可知,非法助贷团伙的“吸血”套路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针对性,核心围绕“骗信任、造虚假、套资金、甩责任”展开,形成全链条犯罪闭环。

第一步:精准定位目标,虚假宣传诱骗信任

非法助贷团伙善于精准筛选目标群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资金周转需求但资质不足的中小企业主,另一类是低收入、弱势群体、征信白户等缺乏金融常识和风险意识的个人。为获取信任,团伙会采取多种虚假宣传手段:一是冒充权威身份,打着“银行渠道部”“助贷中心”等名义,在办公场所悬挂银行标识,谎称与国有银行有合作关系;二是承诺诱人条件,针对企业宣称“低息高额、快速放款”,针对个人抛出“征信换钱、一夜暴富、无需还款”等噱头,利用目标群体的急切心理和认知盲区突破心理防线。

第二步:伪造材料包装,突破金融机构审查

虚假材料是非法助贷的核心工具。团伙会为借款人“量身定制”全套虚假资料,包括工作证明、收入流水、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证等,将不具备贷款资质的借款人包装为“优质客户”。如郑州团伙为残疾低保户伪造注册资金5000万的企业任职证明,为精神病人虚构4年工作经历。同时,为应对金融机构回访,团伙会直接操控借款人手机,或安排成员冒充借款人及家属接听电话,确保虚假信息不被揭穿。其之所以能屡屡得手,主要是利用了部分金融机构线上贷款“形式审查”的漏洞,即仅核查申请材料的表面完整性,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实质核实。

第三步:套取资金分赃,“甩锅”转移风险

这是非法助贷的“收割”环节,不同模式的操作略有差异:“换壳骗费模式”中,团伙在收取居间服务费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贷款办理,直至公司“跑路”,将“贷款失败”的责任归咎于“政策变化”“银行审批严格”等外部因素;“背贷骗贷模式”中,团伙在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通过抵押车辆、房产等方式快速套现分赃,随后立即与“背债人”断绝联系,将还款责任和征信风险完全转移给弱势群体。更有甚者,部分团伙还会通过“一车两贷”“AB贷”等更隐蔽的方式套取资金,如利用贷款信息未上传征信的空档期,在多家金融机构重复贷款,或诱导借款人带亲友作为“见证人”,实则让亲友成为实际借款人,进一步扩大危害范围。

第四步:“换壳”持续作恶,逃避法律追责

为降低被查处的风险,非法助贷团伙普遍采用“换壳”运作模式。如南昌团伙在短短5个月内先后成立4家商务咨询公司,一旦某家公司被客户质疑或面临查处,便立即注销公司、转移资产,以新公司名义继续开展业务。部分团伙还会为员工办理假身份证,刻意回避本地客户,通过异地作案、频繁变更办公地点等方式隐藏身份,增加案件侦查难度。


三、法律红线:非法助贷的刑事罪名与量刑标准

 

非法助贷绝非“灰色业务”,而是明确的刑事犯罪。结合案例及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主要触碰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两大核心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7名中介获刑14年的案例正是对其严重危害性的法律回应。

(一)核心罪名一: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郑州田某华团伙案即为此类,其诱导无还款能力的人“背贷”,伪造材料骗取车辆抵押贷款,且自始就无偿还贷款的意愿,完全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核心罪名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南昌李勇团伙案即构成诈骗罪,其以“帮助办理贷款”为虚构理由,骗取中小企业居间服务费,本质上是通过虚假承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中,团伙诈骗金额达24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主犯因此被判处14年10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大额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其他关联罪名与法律边界

除上述核心罪名外,非法助贷团伙还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关联罪名。如团伙从非法渠道购买公民信息用于精准营销,或伪造不动产证、工作证明等国家机关证件,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助贷与合法助贷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合法助贷机构仅提供信息咨询、材料整理等合规服务,不参与伪造材料或虚假承诺;而非法助贷的本质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利益,无论其以“服务费”“保证金”等何种名义收费,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助贷的多维度危害:冲击金融秩序 侵害民生权益

 

非法助贷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不仅直接损害借款人利益,还会冲击金融体系安全,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形成“个人-金融机构-社会”的危害链条。

(一)对个人:陷入债务与征信双重困境

对中小企业而言,支付的高额居间服务费无法追回,原本的资金周转需求未得到解决,反而雪上加霜,部分企业因此陷入经营困境;对“背债人”等弱势群体而言,不仅未拿到承诺的“好处费”,还凭空背上巨额债务,面临金融机构的催收和诉讼,房产、车辆等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征信记录被永久拉黑,影响后续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基本生活需求。如残疾低保户卢林祥,仅靠每月400元低保生活,却要面对8.2万元的车贷,生活陷入绝境。

(二)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受威胁,风控体系遇挑战

非法助贷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的贷款,大多因“背债人”无还款能力而形成不良资产,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损失。同时,此类行为破坏了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秩序,冲击了“信用为本”的金融核心原则。为应对非法助贷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需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加强实质审查,增加了风控成本,影响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效率。

(三)对社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引发次生矛盾

非法助贷团伙的“换壳”运作、异地作案等模式,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正规助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同时,部分团伙在催收过程中采用“爆通讯录”、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非法手段,极易引发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甚至诱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此外,此类犯罪还会加剧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导致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贷审批更加严格,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五、防范与治理建议:多方协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打击非法助贷、维护金融秩序需要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协同发力,形成“监管查处、机构防控、公众警惕”的全方位防线。

(一)对公众与市场主体:提高警惕,坚守合规底线

一是树立正确的融资观念,明确“无抵押、低息高额、无需还款”等均为诈骗噱头,贷款必须通过银行、正规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轻信非正规中介的虚假承诺;二是强化风险意识,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手机验证码等核心信息,不轻易委托他人代办贷款,不配合他人伪造材料或充当“背债人”;三是提高维权能力,如发现被骗,应及时保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相关线索。

(二)对金融机构:强化风控,完善审查机制

一是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打破“形式审查”的局限,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实质核查,可通过对接政务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的工作、收入、婚姻等信息;二是加强线上贷款监管,完善人脸识别、语音核实等技术手段,防范团伙冒充借款人接听回访电话的行为;三是建立不良贷款溯源机制,对涉嫌虚假骗贷的不良贷款,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配合案件侦查。

(三)对监管与司法部门:强化协同,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由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非法助贷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换壳”运作、异地作案的团伙;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与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非法助贷的犯罪认定边界,加大对主犯和骨干成员的量刑力度,形成司法震慑;三是加强宣传警示,通过案例通报、公益广告、进社区进企业宣讲等方式,曝光非法助贷的典型套路,提高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


六、结语


7名贷款中介获刑的案例,再次彰显了国家打击非法助贷的坚定决心。非法助贷的“吸血”套路虽隐蔽多变,但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漏洞实施的诈骗犯罪,其触碰的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对公众而言,唯有提高警惕、坚守合规融资底线,才能避免落入陷阱;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需不断完善风控体系、强化监管协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唯有多方合力,才能遏制非法助贷乱象,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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